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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間佛教需要自己的戒律規範——星雲大師〈我訂定佛教新戒條〉讀後

分類
論文
期別
《人間佛教》學報‧藝文第31期
作者
段玉明
編者
妙凡、蔡孟樺主編
摘要
原始佛教時期,佛陀已經為其所制戒律預留了在地化適應的彈性,可以根據不同時地環境加以開遮。佛制戒律傳入中土以後,從「五部律」的並用到《四分律》的獨重,再從道安所制《僧尼規範》到百丈所制《叢林清規》,中土佛教已經根據具體時地環境做了選擇與創制。人間佛教是適應公民社會展開的佛教形態,需要根據佛制戒律的基本精神創制屬於自己的戒律規範,方可適應社會形態與佛教形態的雙重轉變。星雲大師創制的人間佛教戒律規範,應可成為人間佛教戒律規範創制的法則。其普遍性、簡略性以及不侵犯自由、相互尊重、多元包容、平實親切是星雲大師創制人間佛教戒律規範給出的有益啟示。
引文
段玉明:〈人間佛教需要自己的戒律規範——星雲大師〈我訂定佛教新戒條〉讀後〉,收入妙凡、蔡孟樺主編:《人間佛教》學報‧藝文第31期,高雄:財團法人佛光山人間佛教研究院,2021年 01月,頁16-4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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